本文分析了家族企业的公司法架构模式。研究重点在于探讨:如何将此前参与日常经营、现已退出的股东的法律继承人纳入公司体系——使其参与盈亏分配,但不参与日常经营决策。.其中一个核心方面是有效限制股东权利的先决条件和界限,以及公司法中忠诚义务的重要性。在此问题背景下,还将对“核心领域学说”的摒弃以及《公司法修正案》(MoPeG)所推动的改革进行定位。.本研究重点探讨作为隐名合伙份额受托管理工具的、不对外开展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。 研究表明,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既可以由家族章程来规定,也可以在《德国民法典》第138条规定的范围内,通过私法自主权来确立。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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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
接班计划
忠诚义务
企业家家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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